北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来源:蓝鲸财经 作者:蓝鲸保险 李丹萍 2023-01-04 2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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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不定期、逐月或分期的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

(原标题:北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1月4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北京市已缓缴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线上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至2023年12月底,并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2022年底北京市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不定期、逐月或分期的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需要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每月申请时间为1日-25日。

北京市社保中心提示,在2023年2月25日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参保单位,可选择不定期、逐月、分期补缴三种方式之一;在2023年2月25日之后申请的参保单位,不再统一制定逐月和分期补缴的缴费计划,单位需选择不定期补缴方式,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划还款时间。如需修改补缴方式的参保单位,在2023年2月25日前可申请变更为不定期、逐月或分期补缴,在2月25日之后申请变更的参保单位,只能变更为不定期补缴。

在参保单位社保费缓缴期间,如有职工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或补缓缴月份基数差的,参保单位应先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后再办理相应业务。如参保单位依法注销,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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