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完善短线交易、违规减持等法律责任规定 提升罚款上限)
智通财经APP获悉,2月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说明指出,根据《证券法》规定,对短线交易、非法持有、买卖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违规减持等法律责任规定做了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将罚款的上限由“三万”修改为“十万”,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的上限为“二十万”。
原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关于《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存托凭证发行交易制度,我会对《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 年 3 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存托凭证认定为证券,并明确了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框架。为落实《若干意见》相关要求,规范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我会制定《存托凭证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了全面规定。
近年来,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2020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证券法》将存托凭证明确为法定证券品种,并对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条件做了原则规定,完善了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存托凭证办法》有必要根据《证券法》作出调整。同时,《存托凭证办法》规定的发行程序为核准制,科创板、创业板在试点注册制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程序做了衔接性规定,在全面实行注册制背景下,有必要根据注册制要求,对《存托凭证办法》有关发行程序作出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存托凭证的发行一是完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条件,《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修订草案据此做了相应调整。二是明确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实行注册制,具体审核、注册程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发行注册程序的规定,修改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报送要求。三是将“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修改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关于信息披露一是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性要求。二是补充监事、监事会及履行类似职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对有关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三是完善定期报告要求,按照《证券法》授权,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和内容。四是将境内外“同步”披露修改为“同时” 披露。
(三)关于投资者保护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新增先行赔付相关条款,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先行赔付。
(四)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根据《证券法》规定,对短线交易、非法持有、买卖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违规减持等法律责任规定做了完善。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将罚款的上限由“三万”修改为“十万”,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的上限为“二十万”。
此外,对《存托凭证办法》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等做了调整。
本文来源于“中国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陈筱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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