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聚焦“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建议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
目前,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确实比较有效地保护了未婚女性免受促排卵及有创穿刺等伤害,也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买卖卵子等非法行为。但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一些有特殊情况的女性的生育愿望的实现。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在其《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的提案》中建议,未婚女性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过一定年龄没能生育,但有强烈生育愿望的,可以考虑先予生育力保存,待生育的其他条件满足后,再按程序完成辅助生殖技术。不过也要特别强调,不能过度地完全放开,避免对社会产生错误导向。
徐丛剑介绍,比如某些未婚女性患有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如在育龄妇女中发病率高达10%-15%的子宫内膜异位症等),或所患有疾病的诊疗容易影响生育能力(如白血病化疗等)以及可能在结婚前某一时段需要在可能影响生育力的特殊环境下生活和工作等等。这些未婚女性的未来生育问题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不过,徐丛剑也指出,也有一些人考虑到目前许多大龄未婚女性群体的未来婚育如何解决的问题,提倡完全放开未婚女性冻卵,以为只要把卵子冻起来了,高龄生育的风险就不考虑了,这也是错误导向。
徐丛剑建议,首先,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一些规定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过去我们倾向于控制人口增长,现在倾向于鼓励生育,这种社会问题导向背景下,关于生育技术的规定应该予以适当修改。
第二,允许满足一些医学指征或特定条件的未婚女性适时保存生育力,婚育条件成熟后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进一步完成辅助生育。
第三,对于大龄未婚女性进行医学评估认为有生育力下降趋势者(具体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设定指征),若其意愿强烈,可考虑适时保存生育力,并进行医学指导和生育规划指导。
第四,每一例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均需要伦理委员会及医疗管理部门就其“特定条件”、自身身体状况进行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最后完成辅助生育时需要再次评估其身体状况、子女抚养能力等,结合当事人意愿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允许实施进一步的辅助生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