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称与子公司账户及管理人员混同 悍高集团财务、员工独立性存疑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程述 2023-03-10 2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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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前员工称与子公司账户及管理人员混同 悍高集团财务、员工独立性存疑)

除了辅导期多名股东携“对赌协议”突击入股,存可恢复条款外,《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还发现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高集团”)报告期内存在多起劳动纠纷和专利纠纷。

在多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后,悍高集团与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否认二者为关联公司,最终遭法院驳回。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二审的答辩内容,有公司前员工称“悍高家具公司与悍高五金公司实际运用同一套人员管理运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处于同一地址、同一岗位任职,工作岗位未曾发生变更,而收发工资的时候由悍高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及两公司的管理人员按没有时间规律的发放。悍高集团与子公司独立性引人关注。

多起劳动纠纷不服判决遭驳回

悍高集团主要从事家居五金及户外家具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起劳动纠纷不免引人关注。

悍高集团员工人数较多,其中生产人员占比超六成。报告期内,悍高集团员工持续增加,由2019年末的1612人增加至2022年6月末的2472人,其中生产人员1525人。

裁判文书网显示,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悍高集团前身,以下简称“悍高五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悍高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高家具公司”)在2020年与汪美江、童云红、郭三秀、刘玉芬、谢广成、罗平、廖洪国、熊丙英等多名员工存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见图一)。均为悍高家具公司、悍高五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否认二者为关联公司,但最终遭到佛山中院驳回,这不禁令人对企业信用产生疑问。

图一:悍高集团及子公司劳动纠纷判决书截屏

从上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悍高五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悍高家具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上存在违规情形。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悍高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汪美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汪美江答辩称:“另外补充说明一下,汪美江入职时是入职到悍高五金公司,在悍高家具公司成立后就被分配到悍高家具公司,悍高家具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劳动合同,汪美江对劳动合同除了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外,其他的不予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都是悍高家具公司单方添加,悍高家具公司的印章也是其后添加,悍高家具公司没有与汪美江签订过劳动合同。悍高家具公司利用汪美江入职悍高五金公司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后续添加日期及印章,汪美江与童云红、刘玉芬在同一岗位上班,但是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同,一审法院认定的汪美江与悍高家具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错误的,汪美江应在悍高家具公司成立后即2010年6月23日就与悍高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被指公司账户、管理人员混同

上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判决书还透露出悍高五金公司与子公司悍高家具公司存在发放工资账户、管理人员混同的情形。

以熊丙英的答辩为例,针对悍高五金公司、悍高家具公司的上诉,熊丙英答辩称:“悍高五金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登记成立,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一,悍高家具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登记成立,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十,两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使用同一大门进出,大门仅标示‘悍高’字样。悍高五金公司是悍高家具公司的唯一股东,悍高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是欧锦锋,同时也是悍高家具公司的监事,欧汉章是悍高五金公司的监事。悍高家具公司与悍高五金公司实际运用同一套人员管理运作,熊丙英于2012年10月24日入职悍高家具公司与悍高五金公司,任职编藤工,后于2019年12月16日离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处于同一地址、同一岗位任职,工作岗位未曾发生变更,熊丙英收发工资的时候也是由悍高家具公司、悍高五金公司以及两公司的管理人员按没有时间规律的发放。无论悍高家具公司与悍高五金公司的财务制度是否分别独立完整,注册经营地址是否独立,仅从公司外观识别、熊丙英上下班、就职岗位是否变更、收取工资的对方账户、管理人员的混同,均不足以区分两公司没有关联。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悍高家具公司与悍高五金公司存在关联,是关联公司,以及据悍高家具公司与悍高五金公司发放工资、参保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认定熊丙英与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事实正确。”

在二审判决中,佛山中院认为,悍高家具公司和悍高五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理据,应予驳回。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佛山中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关于悍高家具公司与悍高五金公司是否属于关联公司的问题。悍高家具公司、悍高五金公司上诉主张两公司是完全独立经营的法人,二者不属于关联企业。对此,佛山中院认为,“首先,悍高家具公司与悍高五金公司经营地址用同一大门进出,大门仅标示‘悍高’字样,并无明确区分悍高家具公司和悍高五金公司。其次,悍高五金公司是悍高家具公司的唯一股东。再者,悍高五金公司、悍高家具公司均有交错连续向熊丙英支付过工资,悍高家具公司、悍高五金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悍高五金公司与悍高家具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悍高家具公司与悍高五金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纠纷不断

除了劳动纠纷,悍高集团在报告期内专利纠纷也不断。

招股书数据显示,悍高集团2021年未决诉讼涉及515万元(见图二),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悍高集团存在未决诉讼事项共两起。

图二:悍高集团营业外支出情况

2021年4月14日,广州市铭珈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珈家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悍高集团、河南海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海派五金店为被告的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铭珈家居认为,河南海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海派五金店在市场上销售和许诺销售的,由悍高集团制造的部分产品,落入铭珈家居名下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名称“储物架升降装置加载机构”,专利号“ZL02132945.1”),且悍高集团在京东等网络平台亦有销售被诉产品。铭珈家居要求悍高集团及河南海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海派五金店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铭珈家居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21年10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1)豫01知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悍高集团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铭珈家居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在此前披露的招股书中,悍高集团表示收到判决后已提出上诉,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下达判决结果。

但在最新披露的招股书中,悍高集团表示已达成调解:“2022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90号),发行人已与铭珈家居达成调解,由发行人向铭珈家居支付 370 万元人民币,铭珈家居对于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再追究悍高集团股份公司的法律责任。”

另一起未决诉讼案由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2年3月12日,江苏酷太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酷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发行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诉讼,诉称发行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专利名称“一种间距调节方便的插碟架”,专利号“201821666416.7”),发行人在天猫网络平台亦有销售该被诉产品,要求发行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江苏酷太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22年7月8日,悍高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上述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截至2022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发行人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决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截至2022年12月13日,相关法院尚未下达对该案件的审判结果。

另据企查查显示,2021年12月,悍高集团新增一则开庭公告,案由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该案的原告为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阁智能”)、傅某,被告为悍高集团、青白江区星光建材经营部,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案号为(2021)川01民初5612号。派阁智能成立于2015年8月7日,注册资本80万元,法人代表为傅海。目前,其大股东为傅海,持股97%。

那么,悍高五金与子公司悍高家具发放工资账户、管理人员混同,均有交错连续向熊丙英等员工支付工资,且对此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悍高五金与子公司悍高家具财务、人员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已建立劳动关系却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劳务用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劳动者已经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或者可能存在较大的劳动争议风险?

派阁智能状告悍高集团等,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招股书为何未披露相关诉讼情况?悍高集团是否侵犯铭珈家居、派阁智能、酷太厨房相关专利权?国内家居五金企业及户外家具企业在产品研发与创新方面的基础较为薄弱,存在较多模仿抄袭行为,公司有无模仿抄袭行为?又如何做好研发成果保护?

就上述疑问,《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此前已通过电邮致函悍高集团,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记者 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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