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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蔡徐坤并非恶意违约 蔡徐坤被判支付前东家300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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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认定蔡徐坤并非恶意违约 蔡徐坤被判支付前东家300万违约金)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依海公司诉称,2015年11月,其与被告蔡徐坤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独家全权经纪人,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合同约定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则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300万元。2016年6月,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3000万元。2017年2月,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赔偿金3000万元、违约金1500万元。被告蔡徐坤辩称,合同中约定,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原告为培养被告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与成本,实际上原告并未对被告培养和推广进行有效投入。合同期内,被告未取得原告支付的任何报酬,原告主张的支出并无依据。此外,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虚高。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1500万违约损失部分,系原告与被告的解约纠纷审理期间,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肖像授权合作协议,由此产生的解约赔偿,系原告应当注意但未注意合作协议可能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而产生,现要求被告承担解约损失依据不足。关于解约赔偿金部分,双方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时被告尚未成年,由原告与被告母亲徐某签订,被告对自身未来发展、取得的成就尚未形成明确地规划和预估,两份合同履行期限过长事实上不利于被告自身的发展及营造演艺行业平稳、健康、有序的环境,实现商业回报的不确定性也相应增大,故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存在合理性,并非恶意违约,原、被告之间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解约赔偿金,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对被告所做的宣传投入、被告的收入标准、履约期限,酌情确定解约赔偿金为300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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