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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618同价”商品遭遇降价 律师: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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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购买“618同价”商品遭遇降价 律师: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在各大电商平台追求成交额的时代,“618”“双11”等大促节点,品牌商家们也不惜促销让利换销量,烧钱换增长。最近几年,促销战线越拉越长,“618”大促也要持续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为了让消费者在首轮促销中就放心“剁手”,平台与商家也是给出各种保障。

今年的“618”预热期,商家打出“‘618’同价”“价保‘618’”的标语和承诺。“618”开场后,商家又打出“同价‘618’当天”,更是承诺价保30天,让消费者不用担心当前与促销高峰期会有价差。比如,今年天猫推出“618”大促整个周期的“全程价保”活动,有些产品的价保从5月31日一直到7月5日,部分产品甚至打出保价365天,承诺全年最低价,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面对年中大促,这届消费者也更趋向理性,“按需下单、只买对的”成为不少消费者的共识。于是,在大促的预热期,就有不少消费者错峰购买了商品,有的消费者享受到了真低价,有的消费者却发现刚到家的商品降价了。

消费者吐槽:“618同价”形同虚设

这期间,有消费者吐槽称为“618同价”买单,但遭遇了不同情况的“套路”。一位消费者5月18日通过某购物平台购买了一顶售价为575元的帐篷,宣传页面显示“618同价”,“6·18活动”启动后,6月初,消费者发现这款帐篷价格降为456元。随即,消费者将这款不到半个月降价100多元的帐篷的网页截图发送给客服,并要求享受当初页面上“618同价”的保障,客服称店铺支持“一键保价”,索要了消费者订单号后,让消费者将商品加入购物车查看价格,以此获取两者的差价。然而不久,客服回复消费者:“订单已经超出了价保周期。”

消费者的订单截图显示,目前该商品仅“支持7天价保”,底部显示:“该商品本订单下的价保申请有效期至2023年5月27日0时0分,当前超过保价周期5天,已不支持价保。”

那这个促使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618同价”的价格保障就起不到作用了?客服回复称“活动可能是随时更新的”。该消费者表示,要不是当时显示“618同价”,自己也不会购买,现在商家和平台都推诿不解决,自己想退货重拍,但页面显示目前售后类型只支持“随心换”。

这期间,同样遭遇降价的山西吕梁郝先生也将他的经历投诉至新浪黑猫平台上。5月31日,郝先生发现了曾宣称“618同价”的添可品牌洗地机产品,从5月6日购买的2476元,降价为2170元,还赠送大量赠品,不到一个月降价306元,郝先生要求退差价,结果只返还了部分差价,郝先生要求做退货处理。

还有消费者参与“618活动提前享”,商品价格确实没变,但商家给出的服务却变了。购买了两台小米空调的消费者通过黑猫投诉称,购买时页面宣称“618活动提前享”,每台2294元,平台保障30天价保、30天质量问题包退、180天质量问题包换,从收货日算起,消费者发现,仅过7天,以相同价格购买同款空调可以免费享受10年质保服务、一次挂机清洗服务,这些附加服务价值近千元,消费者要求购物平台补偿相应费用或增加相关服务。

律师: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对此,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顾问朱涛表示,一般而言,经营者以扩大商品销售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商业宣传,是消费者做出是否购买该商品的重要依据。关于以上案例中经营者作出的“618同价”的承诺,在性质上属于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并构成了商业宣传。

朱涛说,目前,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对其商品信息作虚假宣传或误导宣传是普遍存在的行为。因此,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在进行商业宣传时,不仅要符合公平与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还需接受法律规定与商业道德的约束。

朱涛认为,案例中“618同价”属于价格信息,是商品信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在做出“618同价”承诺后,又在“618”期间内进行变价的行为涉嫌故意表述虚假事实侵害消费者意思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又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因此,所谓“618同价”若依据社会常识作通常理解时,应当是指在618活动期间内,该商品价格应当维持不变,并与购买时保持一致。但是,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之后并没有依据约定履行价格承诺,而是对同款商品在618期间内进行降价销售,违反了“618同价”承诺,其后果直接导致消费者已经购买的商品价格远高于降价后的同类产品。经营者的该类行为涉嫌价格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

朱涛补充,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二款将虚假广告排除在其法律适用之外,因此,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将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是,由于涉及商业宣传与广告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其涵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公众对于何谓商业宣传、何谓广告往往难以明确区分。

所以,在实务当中,对于此类虚假宣传行为,既存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案例,又存在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的案例。朱涛解释,二者的处罚区别主要表现为,如适用《广告法》处罚有弹性,“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时,其处罚起点即为二十万元。

从消费者救济的角度来看,无论是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皆属于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上述竞争法的立法宗旨而言,该类法律法规主要是通过打击虚假宣传或者虚假广告,来保护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并非保护某一具体的“个体”,其处罚形式也多以行政处罚为主。

朱涛提醒,消费者虽然可以就上述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但是,若想对自身损害要求损害赔偿,则须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寻求救济。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又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案例中,经营者违反“618同价”承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多种权益,作为消费者而言,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举报涉案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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