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IPO观察 |盛凌电子频陷纠纷:实控人蒋志坚频遭“25年监事”前妻起诉、报告期内因劳动争议成被执行人)
在上市公司中,实控人夫妻之间的纠纷并不少见。而在公司IPO前夕,实控人陷入与前妻的不断纠纷中,却少见。今年5月份,深交所受理了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凌电子)提交的IPO申请,并于近日向其发出了第一轮问询。不过,与此同时,截至招股书披露日,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与前妻黄新之间的纠纷案仍在继续。另外,除了实控人与前妻黄新的纠纷外,报告期内,盛凌电子亦曾身陷劳动争议,并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实控人蒋志坚牵涉多起纠纷
频遭“25年监事”前妻起诉
IPO前夕,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与前妻黄新之间的纠纷不断。
根据招股书,2014 年 5 月,实际控制人蒋志坚与黄新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对
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完毕、没有争议,并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
2022 年 6 月,黄新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对蒋志坚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婚姻期间蒋志坚持有的包括盛凌实业、盛凌电子在内的企业股权。2022 年 9 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2022 年11 月黄新撤回该诉讼。
紧接着,2022 年 1 月,黄新持股 98%的泰德康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蒋志坚提起诉讼,要求蒋志坚赔偿经济损失合计 1,000 万元(以下简称“泰德康案”)。
2023 年 1 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粤 0304 民初 3529 号),驳回泰德康的诉讼请求。
2023 年 3 月,泰德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泰德康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招股书显示,针对上述诉讼案件,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蒋志坚与黄新的离婚过程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隐瞒欺诈、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等可能致使离婚协议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情形,且该离婚协议已过《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诉讼时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及其财产分割条款合法有效;泰德康案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充分,泰德康二审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二审蒋志坚败诉的可能性小。上述诉讼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
笔者留意到,盛凌电子实际控制人蒋志坚之前妻黄新,曾多年担任盛凌电子控股股东深圳市盛凌实业有限公司(实控人同为蒋志坚)监事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