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恩科技IPO前牵涉严重污染环境案 子公司有行贿环保局官员“前科”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程述 2023-09-01 2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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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恩科技IPO前牵涉严重污染环境案 子公司有行贿环保局官员“前科”)

图/西恩科技官网截图

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恩科技”)止步创业板IPO。8月23日,深交所依据规定决定终止西恩科技发行注册程序,原因系公司和保荐机构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此前发现,深耕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的西恩科技,子公司曾牵涉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最终子公司副总遭罚261.64万元,该名副总离职后仍持有西恩科技股份。事实上,池州西恩此前已存在副总连续两年行贿环保局官员的“前科”。子公司两名副总“犯错”,西恩科技究竟知不知情?如此“高危”的副总职位,西恩科技的管理漏洞究竟有多大?

严重污染环境 子公司副总领罚单

成立于2004年的西恩科技,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并提供危废处置服务。公司主要产品为硫酸镍、三元前驱体、碳酸锂和氢氧化钴等锂电池材料产品,上述产品可进一步用于生产锂电池所需的三元正极材料,并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3C电子以及电动两轮车等领域。

由于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镍湿法冶炼中间品、黄镍、废旧锂电池材料等粗制矿产资源和固废(含危废),西恩科技的环保及安全问题尤为引人关注,而西恩科技子公司曾牵涉一起严重环境污染案。

记者查询到一份发布于2019年12月的《王传文、吴发云、方久佑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被告人蔡新森正是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西恩”)副总经理蔡新森。池州西恩系西恩科技全资子公司,也是西恩科技核心生产基地。

2019年4月,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新森等4名自然人为被告提起公诉,指控四人犯污染环境罪。根据《判决书》,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传文、吴发云、方久佑、蔡新森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1800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传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根据辩护人的辩护词,西恩公司(即池州西恩)获利较多:“导致本案的发生王传文不起主要作用,其行为不是决定性的。王传文认知等能力远不如西恩公司副总经理蔡新森、长期在西恩公司承揽业务的方久佑、多年来一直在选矿厂从业的吴发云。关于危险废物的倾倒,王传文不起决定性作用。一个外地人,如没人同意,王传文是不敢堆放的。从获利角度看,王传文没有获利,方久佑和西恩公司获利很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传文系安徽省马鞍山市个体商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得知池州西恩有烧结料需要处理,便找到被告人方久佑,由被告人方久佑联系池州西恩副总经理蔡新森,被告人蔡新森在明知被告人方久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答应提供烧结料给被告人方久佑。于是,被告人方久佑于2016年7月25、26日从池州西恩运出1800吨烧结料交给被告人王传文处置。池州西恩按每吨180元补助给被告人方久佑,被告人方久佑从中按每吨50元补助给被告人王传文。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传文、吴发云、方久佑、蔡新森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危险废物1800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王传文、吴发云、方久佑、蔡新森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新森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禁止被告人蔡新森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见图一)。

图一:王传文、吴发云、方久佑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根据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认:王传文、吴发云、方久佑、蔡新森四人在安徽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池州西恩书面道歉。被告池州西恩、王传文、吴发云、方久佑、蔡新森连带赔偿因本次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鉴定费及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应急处置、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408.14225万元;其中,王传文赔偿1万元,吴发云赔偿19.5万元,方久佑赔偿126万元,蔡新森赔偿261.64万元。池州西恩赔偿0元。

但是,无论在招股书还是对问询函的回复中,西恩科技均未提及上述案件涉及“严重污染环境”。

此外,对于蔡新森时任池州西恩副总一职,西恩科技在招股书中并未明确说明,仅表示为“池州西恩员工”。离职后的蔡新森仍间接持股西恩科技0.26%,截至2022年11月末,蔡新森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曦萌投资10.52%股份,招股书披露任职情况一栏为“已离职”,也未提及离职前在公司担任何职。值得一提的是,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其曾于2018年12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子公司有行贿环保局官员“前科”

在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西恩科技回复了发生“烧结案”事项的原因,主要是时任副总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管理漏洞擅自交给第三方进行处置:“烧结料为池州西恩回转窑车间产出的氧化铬铁球团。池州西恩回转窑车间已于2019年1月停用。2016年7月,时任池州西恩副总经理的蔡新森在发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擅自将烧结料运出厂外,交给第三方进行处置,以期提炼烧结料中的金属获益。后因提炼不出来所需金属,烧结料被第三方堆放至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前山排土场。2018年4月,督察组在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发现该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

若如上所说池州西恩副总蔡新森“犯错”西恩科技不知情,那么此前另一位副总朱洪波连续两年行贿环保局官员西恩科技是否也不知情?西恩科技的管理漏洞究竟有多大?

2016年发布的《胡益平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池州西恩副总朱洪波就曾行贿环保局官员。据《判决书》,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胡益平利用担任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工作人员、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居间介绍监管辖区内企业的煤炭、草铵膦生意等事项上,为个体经商人员宋某、杜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共计119.89万元。其中涉及池州西恩。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胡益平利用担任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恩公司(即池州西恩)在向监管辖区企业嘉利珂公司、新时代公司、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等购买镍渣、铜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西恩公司副总经理朱洪波所送人民币36万元、8万元、25万元,合计人民币69万元(见图二)。

图二:胡益平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西恩科技招股书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重大违法行为中表示:“截至2022年11月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西恩科技子公司池州西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是赵志安,为何受处罚的不是赵志安而是副总经理蔡新森,赵志安是否知晓并默许排出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为何蔡新森赔偿261.64万元,而池州西恩赔偿0元?蔡新森赔偿的261.64万元是否完全由其本人偿付?蔡新森取保候审、缓刑,是否与西恩科技有关?招股书为何不披露蔡新森离职前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因重大污染而被处罚的蔡新森,离职后仍间接持股西恩科技,在有期徒刑期满后是否还将进入西恩科技任职?

还有,池州西恩副总经理朱洪波先后向时任绍兴市上虞区环保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副局长的胡益平行贿,赵志安是否知晓并默许?

基于上述历史,西恩科技现在是否仍存在行贿、重大污染环境的情形?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控人授意员工实施行贿、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就上述疑问,《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6月中旬通过电邮致函西恩科技,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记者 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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