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也迪律师说法: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哪些法定义务要履行?)
紫金财经9月20日消息 我们日常生活应该都签过一些另一方提供的固定格式合同,比如去银行、买房、买理财产品、上培训课等等,都是银行、开发商或商家提供的固定合同版本,无法进行修改,这类合同均被称为格式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提供这类合同的一方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如未履行,甚至可能造成合同内容无效,那么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合同条款定型化,不允许双方协商,合同条款的指定方处于优势地位,因另一方处于劣势地位,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国才对格式合同效力作出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规定体现出3个重点:
①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与另一方的签订过程应遵循“公平原则”。
②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为“主动提示+被动说明”。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具有主动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另一方的义务,需注意的是,《民法典》较《合同法》此处修改由“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改为“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明确不能仅通过另一方签字即推定其对条款完全知晓、理解,同时,《民法典》较《合同法》将原来的“可撤销”修改为“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坚决杜绝一方提供格式合同造成的不公平后果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③未注意或理解的格式条款需与另一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
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针对该问题对其进行过解读,其指出《民法典》第470条所指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均属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综上,但以上三点未达到时,格式条款即使签订也应属无效。
如果您日常生活中签订过类似合同,但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情况,可联系律师,让律师帮您判断合同效力。(作者:崔博仑,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疑难案件法律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