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贷款管理不到位,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任主任被警告)
2023年9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毕节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文号为毕金监罚决字〔2023〕2号。被处罚的当事人为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主任常开明,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对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毕节监管分局对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常开明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