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135万元,因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
2023年9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普金罚决字〔2023〕7号),被处罚的公司为云南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景东农商银行)。该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财务报表不真实,以及违规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被监管机构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对云南景东农商银行罚款135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