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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者维权进展:收到一批二审胜诉判决,未参与股民仍可报名

来源:银柿财经 2023-11-24 10: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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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润资源投资者维权进展:收到一批二审胜诉判决,未参与股民仍可报名)

近日,银柿财经从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团队获悉,其为股民代理的中润资源(000506.SZ)维权案收到一批二审胜诉判决,该维权案此前已有股民两审获胜。

孔聪律师表示,本次收到的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后续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被告主动履行判决,“我们另外还有批量案件在诉讼中,如已委托我们,尚未有结果的请耐心等待。维权仍在进行中,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报名”。(维权方式见末尾)

回顾本案,2021年12月27日晚间,中润资源发布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经过为,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鼎亮汇通 、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亿元,截至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亿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

截至2017年6月30日,崔炜、刘家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亿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亿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根据证券法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据此,证监会决定对中润资源及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损股民可以通过起诉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索赔。孔聪律师团队多年来专业为投资者代理证券维权,已有大量成功获赔案例。此前其早已代理多批次聚龙股份股民起诉到法院,当前正等待法院判决。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报名参加维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中润资源维权仍在进行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民可以报名:

在2016年7月13日到2018年4月26日之间曾买入中润资源000506股票,且在2018年4月26日收盘仍有一些持股。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维权相关问题可查阅维权向导:点击查看                

投资者可在同花顺APP搜索“维权平台”找到报名入口,或关注微信小程序“同花顺法律援助平台”参与维权索赔。

索赔相关咨询

客服电话:952555 

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30

『银柿财经联合浙江法治报,携手业内知名律师共同打造专业维权平台。由同花顺为平台提供技术、客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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