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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入住永康一酒店后举报遭遇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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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费者入住永康一酒店后举报遭遇三无产品)

外出选酒店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很头疼的事,辛辛苦苦筛选好,结果入住却和网上描述不一样,不少的朋友还会带上大包小包,坚持“能用自己带的,绝不用酒店的”原则,主打一个酒店住出家的感觉。洗发水、沐浴露这一类的更是不用说,但这毕竟是少数人,多数还是酒店提供。

这不最近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接到了相关投诉,称酒店的洗发水、沐浴露这些产品,均为三无产品,他投诉的产品是下图这样的。

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刻对该酒店展开调查。

尽管老板非常委屈,在大桶上确实贴有符合规定的标签,但分装之后提供的产品则没有标签或者仅仅标上产品名称、酒店名称等简单的信息。使用这些产品,消费者无法得知产品来源等信息,也就无法对产品质量作出正确判断。而这些产品,同样也会使商家面临法律制裁的风险。

在该酒店、宾馆中提供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等产品属于化妆品,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标签标识有严格的规定。

法律规定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因此,即使大桶上有标签,分装之后的容器或包装上依然要有符合规定的标签。

相关标签标注内容有哪些要求?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法律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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