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盛凌电子及实控人遭实控人前妻连番起诉为哪般?)
谋求A股IPO的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凌电子”)是一家从事连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包括连接器、连接器组件,产品广泛应用于通讯、工业控制和新能源等领域。其主要客户包括华为、3M等众多知名企业。
除了本报此前报道公司招股书披露的现有产能及员工数据与一则关于盛凌电子连接器产能扩张项目的环评公示文件存在明显差异,《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还发现,盛凌电子及实控人与其离婚多年的前妻之间诉讼纠纷也无法忽视,实控人前妻及其控制企业轮番起诉,直指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利用其与前妻黄新的关联关系,口头承诺以吸收合并黄新控制的深圳市泰德康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德康”),替泰德康代持盛凌电子股份作为条件,要求泰德康终止经营活动,将业务转移至盛凌电子,但却未履行。
实控人前妻离婚八年后起诉要分财产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后还能一起共事且互相“帮衬”并不多见,转头又关系恶化走上法庭争财产的同样比较“罕有”。而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与其前妻黄新之间,就存在一段涉及公司股权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
黄新前脚还在盛凌电子任职、并用个人大额资金帮衬公司解决“经营现金”问题,后脚又在IPO期间,与前夫暨公司实控人蒋志坚为离婚财产分割闹上法庭。
盛凌电子招股书曾披露,蒋志坚与黄新的离婚发生在2014年5月6日,双方在民政局见证下离婚,财务及债务安排为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及私人用品,双方各自名下的相关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分割已处理完毕;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双方离婚8年后的2022年6月,黄新起诉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理由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未反映全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蒋志坚持有的包括盛凌实业、盛凌电子在内的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黄新虽然在2022年11月撤诉,但未与蒋志坚签订和解协议。
有意思的是,虽然离婚8年后,蒋志坚和黄新因为“财产”问题闹到走上法庭的地步,然而此前双方一直是平静、“和谐”的合作关系。黄新不仅在公司任职,甚至还将自己的大额资金“借”给盛凌电子多年。
公司招股书显示,黄新从1996年11月起在盛凌电子担任监事一职(见图一),而且离婚后任职情况也并未改变,其在公司任职监事一直持续到2021年3月。此外,2020年时,盛凌电子和黄新之间还存在资金拆借金额高达800万元,该笔大额拆借直至2021年才完成了清理。
图一:黄新在公司任职情况招股书截图
事实上,盛凌电子对发审委的回复函中,面对该笔资金拆借的问询,回复称:“该笔拆借资金系2015年发行人因经营资金需要向黄新女士借入,为减少不必要的关联往来,公司于2021年1月对该往来进行清理,归还了该借款。”
从上述表述来看,黄新与蒋志坚离婚的次年,即将该笔大额资金“拆借”给盛凌电子,而盛凌电子对该笔从黄新处借入的800万元的资金占用时间前后更长达近六年。
需要指出的是,在报告期内盛凌电子与蒋志坚以及盛凌实业(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也存在着资金拆借行为。公司在招股书中还明确表示:公司已对与盛凌实业、蒋志坚之间的拆借款项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定价公允。2020 年、2021 年公司分别支付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0.51万元、306.03万元(见图二)。但是,唯独对黄新这笔大额、长期的资金拆借的利息约定或支付情况没有进行任何说明。
图二:部分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截图
上述种种背后疑问重重,盛凌电子因经营需要向实控人前妻拆借800万元资金,前后时间长达近6年,是否意味着盛凌电子长时间内一直存在资金紧张的情况?如果并非一直紧张,对该笔拆借款一直未还的原因又是什么?
还有,盛凌电子对黄新800万元拆借款,是否和其他拆借方如盛凌实业、蒋志新一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没有,公司对黄新的拆借款采取有别于实控人及控股股东利息支付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对其进行了相关利息支付,那么800万元的拆借款近6年间支付的利息总额是多少,公司为何未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说明,公司为何采取与蒋志新及盛凌实业有别的的信息披露方式?黄新对该800万元性质与公司拆借款的认定之间,又是否存在争议?如有,公司为何未进行披露,是否会存在其将认定为企业资金投入的情况?
实际上,对于公司实控人与其前妻之间的相关财产纠纷诉讼,深交所也非常关注,就盛凌电子在招股书中所称黄新已经撤诉的披露,追问是否存在再起诉风险。
对此,盛凌电子回复称:“黄新女士与蒋志坚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8日立案,于2022 年 9 月 26 日开庭审理,2022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 粤 0304 民初 37035 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根据黄新女士向法院提交的撤诉申请,黄新女士申请撤诉的理由为: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 原告须补充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黄新撤诉后,有权重新就同一诉求提起诉讼。”
从上述回复来看,黄新此前撤诉原因为补充证据,实控人还存在被诉风险。
前妻企业“自断业务”赠与公司疑云
除了离婚时财产分配的纠葛,黄新控制的泰德康也将盛凌电子告上了法庭。
泰德康是黄新持股98%的企业,而且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新及其母亲茅爱凤还在泰德康担任董事。
同时,泰德康还曾是盛凌电子的重要客户。招股书显示,直到2020年,泰德康还位列盛凌电子前五大客户名单,当年公司向其销售1273.69万元,销售占比为5.53%(见图三)。
图三:公司2020年前五大客户情况招股书截图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盛凌电子此次IPO的报告期内,泰德康自 2020 年 7 月起竟逐步将相关人员、客户转移至盛凌电子,转移后已无实际经营。
从2021年开始,盛凌电子停止与泰德康发生交易,并变更为由盛凌电子直接与其终端客户进行交易。而在结束经营之前,泰德康作为盛凌电子的贸易商, 其销售渠道为终端厂商,主要客户包括汇川技术、英威腾、迈瑞医疗等知名企业。报告期内各期,盛凌电子向泰德康及原泰德康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352.92万元、2549.11万元、2091.88万元,占盛凌电子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5.88%、7.65%、5.55%。
对于泰德康为何突然“自断业务”,并“不合常理”地将其相关人员以及客户转移给盛凌电子而结束实际经营,该举动背后的动机,以及在此过程中公司实控人与泰德康控制人即黄新之间相关协议情况,盛凌电子在招股书中都未详细披露。
不过,在泰德康对盛凌电子的诉讼主张中,或许能“管窥”一二——泰德康以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在2023年5月向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盛凌电子。泰德康主张其将业务转移至盛凌电子构成附义务赠与的法律关系,要求撤销赠与。泰德康主张称蒋志坚利用与黄新的关联关系,口头承诺以吸收合并、为泰德康代持盛凌电子股份作为条件,要求泰德康终止经营活动,将业务转移至盛凌电子。蒋志坚未履行其承诺,泰德康因此要求盛凌电子解除与原泰德康客户之间的全部供货协议或买卖合同关系;如不能解除,则请求按照盛凌电子从原泰德康客户处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1676.01万元)赔偿损失。
针对上述诉讼案件,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泰德康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其主张的事实将不被支持;赠与财产的标的范围包括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是确定的且可以取得的,并不包含或然性的商业机会,泰德康转移至发行人的业务并不属于赠与财产的范围,故本案所涉业务转移不属于赠与合同的标的;即使泰德康具有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其起诉时亦过了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2023年6月29日,以上案件于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目前一审尚未判决。
不过,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根据公司客户情况的变动以及相关披露,泰德康人员、业务转让背后“疑云重重”,还有一些情况应有待厘清,即是否如泰德康诉讼主张所称:蒋志坚曾与前妻黄新口头承诺以吸收合并、为泰德康代持公司股份作为条件,要求泰德康终止经营活动,将业务转移至盛凌电子?如果未有上述承诺,黄新将泰德康的人员及业务转移至盛凌电子的原因是什么?黄新将泰德康业务无偿赠予给盛凌电子的动机是什么?黄新在2014年与蒋志坚离婚后,双方的关系如何?另外,黄新为何会在2015年将800万元的大额款项“借”给蒋志坚控制的盛凌电子,并且直到2021年才收回,双方是否有私下的承诺和协议安排?
此外,盛凌电子吸收外部股东的过程中,蒋志坚还与投资者福泉盛凌、九派优势签署了“对赌协议”,其中存在股权回购等条款,后相关各方虽签署《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实际控制人股权回购条款约定自《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签署生效后确认中止,但在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被撤回、失效、否决时自动恢复,且对失效期间的投资方相应权益具有追溯力,视为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的约定自《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签署日起自始有效。
因此,盛凌电子仍存在发生回购条款中止后恢复效力的可能。这也难免让人起疑——2021年1月签署对赌协议,又在当年12月与其签订可恢复的中止协议,签署对赌协议后又闪电中止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仅为应对监管来清理对赌协议?
围绕公司实控人与其前妻相关诉讼、对赌协议等引发的疑问,《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致函盛凌电子,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记者 尹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