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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披露旅游服务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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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披露旅游服务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在旅游时,很多消费者会遇到旅游服务格式合同,这些合同中包含一些旅游服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类“霸王条款”,法定称谓是“不平等格式条款”。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披露旅游服务中常见的六大“霸王条款”,提醒广大旅游服务经营者,要防止制定和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给自己带来的侵权违法责任风险。

滥用不可抗力免责

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点评

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该条款擅自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等规定,因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旅游行程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也不能一概免除承担或分担责任。

旅客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点评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不同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排除了旅游者的权利。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我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游览景点作相应调整,旅客应服从安排、不得提出异议。

点评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款设定旅游经营者可以单方面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且旅游者不得提出异议,扩大了经营者的权利范围,排除了旅游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自行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若造成财产损失责任自负,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当履行安全告知、救助照顾等附随义务。否则,如致使旅游者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次旅行安排两人一间住宿,报名后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旅客应补交房差或由乙方安排三人间。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住宿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旅游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住宿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不应强迫旅游者补交房差。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住宿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类似条款排除并侵害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本旅行社拥有合同最终解释权。

点评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相关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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