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山西省4家银行被罚160万元)
近日,据国家金融国家金融监管管理总局忻州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山西连续4家银行均因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收罚单,被罚金额超130万元。
具体而言,1月19日,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宁武农商行)被罚40万元。赵存亮(时任宁武联社薛家洼信用社副主任)、刘涛(时任宁武联社万佛洞分社客户经理)、贾亮卿(时任宁武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均被警告。
同日,山西定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定襄农商行)被罚30万元,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时任定襄联社客户经理郭怀林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1月18日,同样因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西五台农商行)也被罚30万元,时任五台农商银行驼梁支行行长田海云5年高管资格被取消。
此外,山西保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西保德农商行)也因上述原因被罚30万元,时任保德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张保全被禁止从事银行工作4年;山西定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定襄农商行)同样被罚30万元,时任定襄联社神山信用社副主任张建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3年。
据悉,贷款“三查”制度是银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的方法和制度。具体内容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行政处罚的依据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据《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不得不提的是,今年以来,除山西上述4家银行涉贷款“三查”不到位被罚外,1月8日至今,有包括邮储银行、浙商银行等在内的超10家银行因“贷款”三查问题被罚,合计被罚金额超889万元。
具体而言,1月16日,邮储银行普洱市分行因住房按揭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不到位被罚60万元;同日,上海浦东恒通村镇银行也因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收70万元罚单。
1月15日,因交通银行四平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罚30万元;同日,迪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行同样因上述原因收70万元罚单。
1月12日,还是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罚25万元;1月9日,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因“项目贷款“三查”不到位;抵押快贷业务管理不到位”被罚100万元;同日,广发银行扬州分行因“贷款发放不审慎;贷款三查不到位”等被罚117万元。
1月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因“个人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等被合计罚款302.5万元;同日,因“项目贷款“三查”管理不到位”等,北京银行无锡分行被罚85万元;此外,因消费贷款“三查”不到位,九江银行萍乡分行被罚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