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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加班”明确两项认定标准 劳动者微信工作被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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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隐形加班”明确两项认定标准 劳动者微信工作被认定为加班)

每一个司法案例都是公平正义的现实写照。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上,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2019年4月1日,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作为运营岗位负责人,她的职责包括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跟踪、负责商务拓展等。她表示,公司领导还要求“下班期间、休息日也得多看看微信群,及时回复客户信息”。

2022年3月31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她梳理了自己的工作时长,结论是自己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延时加班共计140.6小时,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39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7.3小时,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加班费。

李某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主张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为此,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该公司则认为,李某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她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她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一审法院驳回李妍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随后李妍提起上诉。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该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

法院还提到,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酌定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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