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年首例!民生银行向员工“反向讨薪”,有银行此前讨回5824万)
什么?银行开始向员工“反向讨薪了”?!24年开年,民生银行(600016.SH)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的决议。
实际上,银行业“反向讨薪”的行为并不鲜见。截至目前,已有包括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成都银行等在内的15家上市银行制定并执行薪资追索扣回制度。
01 民生、招行等15家银行均“反向讨薪”
2月27日,民生银行公告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的决议。且该决议结果显示,有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不过,民生银行并未透露2023年薪酬追索扣回的具体情况。而柒财经注意到,2023年12月1日,招商银行(600036.SH)也曾发布2022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在当时同样引起市场广泛热议。
据招商银行2022年年报,该行当年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人均追回约2万元。
彼时,招商银行财报中称,为缓释各类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
除前述银行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哈尔滨银行、成都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哈尔滨银行等在内的13家上市银行均已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
其中,渤海银行2022年追索扣回370人绩效薪酬1760万元,折合人均约4.76万元;九江银行同年绩效追索扣回总金额为163万元。
不过,银行“反向讨薪”虽有制度可依,但并非所有都能“讨薪”成功。这其中,银行举证成为关键。
去年5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案件涉及的是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该行原支行行长郑某“反向讨薪”的情况。
据悉,郑某自2010年10月入职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中途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期限至2020年10月。
2017年11月,因对支行疏于管理等,郑某被免去支行行长一职;2021年6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再次对郑某作出处罚,且决定对其发生违规行为的年度(2013年至2016年)的绩效薪酬进行100%追索。
讨薪未果,=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将郑某告上法庭。据判决书,上述四年的绩效薪酬合计约70.67万元。一审法院指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该行不服继续二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
02 薪资追索扣回制度在不断完善
其实,早在2010年,原银监会就已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该指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
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21年2月,原银保监会研究制定并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再次提到,要求银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意见》中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2022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明确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另有媒体报道称,截至2023年3月,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反向讨薪”由来已久,且有制度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追索薪资来应对潜在财务风险,亦能使整个行业薪酬管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