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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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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家|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已上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志锦  上海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金融业人士了解到,目前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已上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得融资平台授权的情况下,可查询融资平台的相关情况,包括融资平台是否在监管名录之中、债项等信息,以方便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开展业务,并落实监管部门的要求。

某股份行总行信贷部人士称,授信时需查询融资平台是否在名单内,如果平台在名单内,新增融资会受限,其中重点省份名单内城投严控新增融资,非重点省份积极审批,有合理需求可以做。

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是新一轮化债的重要举措,在城投债发行中已在使用。去年11月以来,城投债投资机构在投标时会收到两类不同的确认信息:一类是“本期债券发行人在融资平台名单内,投资人需书面确认并回复”;另一类是“本期债券发行人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各投资人、分销商均需明确知晓”。

从债券募集说明书看,一些城投公司通过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明公司为“市场化经营主体”。据中泰固收统计,截至2024年3月16日,市场化经营主体合计已披露190家,包含188家债券发行人主体和2家担保人主体。从披露位置来看,相关表述主要出现在募集说明书声明与承诺章节,另有部分主体的相关表述出现在募集资金用途等章节。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多数主体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少数主体的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主体均位于非重点省份。

中泰固收称,从估值波动来看,已披露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市场认可度大部分未见显著变化。抽样来看,部分资质较优主体在披露市场化经营信息后,估值有所改善;部分资质偏弱主体披露市场化经营信息后,估值收益率前期有所波动。

前述城投债的相关分类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的思路。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名单内的城投发债仅限于借新还旧,严禁新增;对于名单外的国企,需要进一步穿透公司股权并结合公司业务、当地债务风险等级等情况确定融资用途:如果被认定为城建企业且城投企业财务指标较差、处于高风险区域,则只能发债用于借新还旧,未处于高风险区域且财务指标较好优先用于借新还旧,同时也允许新增债券发行;如果被认定为普通国企,则可以新增融资。

所谓“融资平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定义,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010年原银监会建立融资平台名录并按季度更新,直到2018年通过隐债名单替代。总体上看,名单内的城投公司面临的监管更加严格,但地方通过组建新城投或退平台就绕开了名单制。新一轮名单制管理则呈现新的特点,不止管名单内,还管名单外,以期管住地方债的无序扩张。

去年9月,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在发布会上表示,要指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建立常态化的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监测机制。

去年10月,央行行长潘功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示,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在部委和地方两个层面建立金融支持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小组,制定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系列文件,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重点地区融资平台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分类施策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控融资平台增量债务,完善常态化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融资平台的风险监测。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今年3月在发布会上表示:“经过各方面协同努力,地方债务风险得到整体缓解。地方政府法定债务本息兑付有效保障,隐性债务规模逐步下降;政府拖欠企业账款清偿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地方融资平台数量有所减少。总的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蓝佛安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强化源头治理,远近结合、堵疏并举、标本兼治,会同有关方面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其中一个措施为着力构建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有序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分类推进融资平台改革转型,持续压减融资平台数量。这是财政部首次明确提出要“压减融资平台数量”,预计未来融资平台数量还将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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