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月1日起,这些市场监管新规将施行)
5月起,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一批新规开始施行,涉及计量、节水、保健品、3C认证等方面。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计量技术规范是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规则,是规范计量技术性活动的行为准则,在科学研究、法制计量管理、工业生产等领域的测量活动中,发挥重要技术基础作用。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为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和范围,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支撑。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 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修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删去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明确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增加对信用修复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加强对公示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人参、西洋参、灵芝,5月1日起三种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灵芝》(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及配套解读文件。
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目录的人参、西洋参、灵芝三种原料,其原料名称和品种来源与现行《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内容保持一致。
三个目录中,人参、西洋参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包括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和缓解体力疲劳,产品备案时,允许备案人标注其中一种保健功能,或者同时标注两种保健功能;灵芝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为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7种产品纳入3C认证,部分产品5月1日起接受CCC认证委托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决定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
公告规定,2024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低压元器件的CCC认证委托。
质量安全总监、安全员考核指南、考试大纲发布,自2024年5月5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大纲》《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大纲》,自2024年5月5日起施行。
监督抽考内容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知识;(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知识;(四)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五)其他履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A级主体(大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抽考。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B级主体(中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抽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C级主体(小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抽考。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负责对D级主体微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