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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信托月内被公开处罚两次 其中一罚单来自三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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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航信托月内被公开处罚两次 其中一罚单来自三年前)

南方财经全媒体见习记者 林汉垚 北京报道

2024年5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发布三张来自2021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原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分别对中航信托及中航信托肖隆安、韩鹏进行行政处罚。

公开表显示,因中航信托未履行有效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原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对中航信托罚款100万元。

同时,肖隆安对中航信托未履行有效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监管部门警告,并罚款5万元。

韩鹏对中航信托未履行有效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监管部门警告。

虽然本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挂网时间是2024年5月21日,但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却是2021年5月25日。

根据公开信息,肖隆安曾任中航信托华南董事总经理,韩鹏曾任中航信托投资部经理。

据了解,本次中航信托被公示处罚信息距上次不足两周。

5月13日,监管部门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因中航信托向不具备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发放贷款,被罚款40万元。

时任中航信托总裁余萌、时任中航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原北京业务四部)总经理王迪对中航信托向不具备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发放贷款事项负有责任,均被警告处罚,并罚款五万元。

根据监管表述,中航信托违法违规事实为向不具备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发放贷款,此举违反监管规定的“四三二”要求。

所谓四三二条件,是指:(1)四证齐全,即房地产信托用款项目同时具备《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作为融资方的房地产企业就用款项目已投入资金符合30%的自有资金最低比例要求;(3)融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具有二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早在2019年,原银保监会出台《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中明确列举的信托机构违规操作行为就包括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

据了解,自2005年起原银监会即陆续发布多个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文件。其中涉及的要求除最低资本金、二级资质、“四证齐全”外,还包括禁止向开发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回购、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将投资附回购形式的变相融资行为视同贷款管理等。

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要求信托公司对于房地产业务应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三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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