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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9000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6-17 21: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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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义乌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9000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义乌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被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9000元)。

据公告内容,义乌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新鸿广场北出口处实施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基于此,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义乌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义乌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警告并罚款的处罚。

主体名称义乌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义乌后宅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41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2024-06-14
处罚内容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罚款金额(万元)0.900000
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义乌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义乌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新鸿广场北出口处实施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2.警告。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机关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20026090470
数据来源单位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20026090470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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