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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凌精工律师质疑监事会议案的合法性 :“决议不应发生效力”

来源:金融界 作者:澜启思 2024-06-20 1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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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凌精工律师质疑监事会议案的合法性 :“决议不应发生效力”)

华凌精工的股权争夺战引发关注,导火索是监事姜振华提交的临时议案举报,现任董事长罗旭和贺德勇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但耐人的寻味的是,公司聘请的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此次监事会在程序、议案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合规之处,因此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不应当发生效力。

法律顾问:召集人资格不符,议案内容不明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此次监事会提出了一系列质疑。

首先,律师认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理由是:“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为监事姜振华,系由监事姜振华本人及职工代表监事乌焕军共同推举产生,推举理由为监事会主席以各种理由不予履行职务,但未有任何证据表明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故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这意味着从程序上来看,此次监事会就难以被视为合法有效。

其次,律师指出《提案》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缺乏可操作性,相关监事《提案》内容所对应的提案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点也进一步凸显出此次监事会在内容上也存在重大瑕疵。

监事会治理不能“形至而神不至”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无疑给姜振华临时提出监事会会议的行为亮起了"红牌"。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召集程序、参会人员资格、议案内容等方面都必须严格依法合规。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不符,将直接影响会议的有效性和决议的执行力。议案内容模糊不清或者超出监事会权限,也无法保证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

上述种种迹象表明,本次监事会在程序和内容上均存在瑕疵,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

首先,在尚未对相关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贸然召开监事会本身就有悖常理。其次,姜振华明知此举可能引发中小投资者恐慌,给公司声誉和市值带来不利影响,却仍要"明知故犯",其动机不得不令市场生疑。更为严重的是,如此行为还可能招致集体诉讼,给公司和本人带来法律风险。

外界不禁要问,姜振华为何对律师事务所的意见置若罔闻,非要在"明知不妥"的情况下"一意孤行"?

资料显示,姜振华2005年至今在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现任营销中心经理,公司监事。另一位监事乌焕军也曾是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而监事会主席则是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背景。

不论是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流程,还是监事会提出的提案,都必须企业管理者严格遵守规则、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治理要“形神具备”,才能携手广大投资者共同维护一个健康良性的市场生态。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澜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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