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大宝”复合肥热销 生产商成谜)
近期,一名海南省文昌市消费者称,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加大宝”品牌复合肥料,外包装上写着“含镁长效黄金肥料”。查看外包装后,他存在两个疑问:一是含镁长效黄金肥料究竟是什么肥料?二是肥料外包装标注的肥料养分“17-17-17+2Mg0+TE”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镁养分是以“Mg”计算,还是以“Mg0”计算?《中国质量万里行》就“加大宝”肥料调查发现,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产品包装袋上标称的生产商徐州农乐化工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该批肥料是委托广东绿源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
也就是说,该批“加大宝”肥料包装袋上未标注真实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关键产品信息,《中国质量万里行》将这一情况反馈至肥料经销商海南海椒集团有限公司属地监管部门——海南省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发现,另一款标称“加大宝”品牌“金镁系列黄金肥料”,标称生产商为河北沃野肥业有限公司,运营商为深圳市海德漫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为海南海椒集团有限公司。经与河北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沃野肥业有限公司核实,两者均表示,未生产这批“加大宝”品牌“金镁系列黄金肥料”,与海南海椒集团有限公司无业务来往。
肥料生产商:或“停产”或“无业务来往”
这款品牌名为“加大宝”的肥料,广告语为“从小就用‘加大宝’树大果大产量大”,商标拥有者为海南海椒集团有限公司。
5月,在海南省海椒集团官方授权的文昌市某农资店内,消费者提到的这款网红“加大宝”复合肥料仍在售卖。这款净含量为40Kg的复合肥料包装正面标有:品牌名“加大宝”复合肥料、含镁长效黄金肥料,标称含量为“17-17-17+2Mg0+TE”“N-P205-K20总养分≥51%”,包装还标有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备案号、服务热线等”。肥料包装的背面标有: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的含量、产品特点、使用方法等,标称生产商为徐州农乐化工厂,生产地址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赵庄汉垦林西10公里处。
经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徐州农乐化工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该工厂和海南海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存在合作关系。消费者提到的这款肥料,是徐州农乐化工厂委托广东绿源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
对此,徐州农乐化工厂官方咨询电话称,“工厂已搬离丰县赵庄,新的工厂地址不方便告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厂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21年4月26日已被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为进一步摸清海南海椒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这款“加大宝”品牌含镁长效黄金肥料的真实情况,海南省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安排执法人员深入农资经营场所对“加大宝”品牌肥料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运营的“加大宝”品牌的另一个系列肥料——金镁系列黄金肥料,标称生产商为河北沃野肥业有限公司,运营商为深圳市海德漫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然而,河北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沃野肥业有限公司均表示,没有生产这批“加大宝”金镁系列黄金肥料,与海南海椒集团有限公司无业务来往。
行业专家:违反国标涉嫌虚标养分含量
中国质量万里行农资质量安全专家组成员甘小明介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肥料包装产品,不管是国产肥料还是进口肥料,肥料包装标识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不合格包装肥料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甘小明认为,这款“加大宝”含镁长效黄金肥料以“17-17-17+2Mg0+TE”标识肥料养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7.3-7.3.3条款中养分含量复合肥料的规定,即应标明总养分的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他说,“该批含镁长效黄金肥料擅自将‘+2Mg0+TE’计入总养分中,这种虚标高总养分含量的做法,明显违规。”
上述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肥料养分含量标识,氮含量以N计,磷含量以P2O5计,钾含量以K2O计,中量元素与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甘小明表示,这款“加大宝”含镁长效黄金肥料,生产企业故意将“镁(Mg)”元素的养分含量以“氧化镁(Mg0)”标注,属于偷换肥料养分概念,“因为以氧化镁(Mg0)计算养分含量高,不仅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且涉嫌虚标养分含量,误导农民。”
针对海南省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的“加大宝”品牌的金镁系列黄金肥料,肥料包装标识上均未注明“镁”的养分含量的情况,甘小明表示,商家使用“金镁”代替“含镁”,仅一字之差,却极易误导农民认为这款肥料是含有“镁”养分的合格产品。
法律专家:若属实 将受罚
针对“加大宝”品牌复合肥料的情况,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友祥分析,如果海南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调查,确认以上属实,海南海椒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曾教授进一步解释,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为保证上述禁止性规定得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作出了处罚性规定。”曾教授表示,对于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曾教授进一步解释,“鉴于加大宝牌复合肥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伪造生产单位和地址,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处罚。”
截至目前,海南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已立案调查,《中国质量万里行》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