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鸟苏”被判了 消费者买到“山寨”产品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本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仔细一看,商标却存在细小的差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市场上同时出现的“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
中文商标只有一“点”之差
资料显示,自1986年起,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公司”)开始生产乌苏啤酒。从2006年起,乌苏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了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商标。凭借长期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啤酒在国内啤酒行业中取得了较高的影响力,并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从2016年开始,乌苏公司一直采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的包装装潢,这使其在国内外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然而,在2020年,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乌苏啤酒相似的红罐装500毫升啤酒,名为“鸟苏”。值得注意的是,“鸟苏”啤酒的“鸟”字中,“点”笔画被缩小为一个“闪电”图标,这与乌苏啤酒的中文商标仅存在一“点”之差。
▲“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对比图
乌苏公司认为,“鸟苏”啤酒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乌苏公司将“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以及支付208万元的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认定“鸟苏”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鸟苏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鸟苏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以“鸟苏”作为高度近似的企业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文达介绍: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鸟苏”啤酒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静称,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体现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
▲“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商标对比图
“山寨”产品难分辨 消费者如何维权?
近年来,“山寨”版食品和生活用品频频出现,它们的产品名称和包装与知名品牌极其相似,如果不仔细核对,消费者很容易上当受骗。
这些产品通过类似的颜色搭配、相似的字形或读音来误导消费者,如果不细致观察,甚至可能不自知地买到了“山寨”版食品。
那么,当购买到这类“山寨”侵权商品,消费者应如何进行维权呢?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傅铮表示,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如果消费者不慎购入高度仿制的产品,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要求退货或获得退款。
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1.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现场举报的方式,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所购买的假冒品牌产品情况。在举报时,消费者应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购买证明、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向品牌方举报。品牌方通常设有专门的权益保护部门或客服通道,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通道向品牌方反馈假冒产品的情况。品牌方在收到举报后,会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如与侵权方协商、提出诉讼等。
3.通过网络平台举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许多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都设立了举报机制。消费者可以在这些平台上发布举报信息,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同时,这些平台也会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对侵权者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