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被罚款132,000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因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被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处罚132,000元。
据公告内容,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浙江省北仑区郭巨街道白洋线碧兰咀段66号违反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等因素,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为132,000元。
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3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主体名称 | 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环仑罚﹝2024﹞3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6-30 |
处罚内容 | 1.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甬仑环责改字〔2024〕39号已于2024年5月17日由当事人受委托人戴鹿宁签收,同时已告知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2.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表6-3),考虑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裁量因素,拟处罚款伍万陆仟元。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3.2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浙江省北仑区郭巨街道白洋线碧兰咀段66号实施了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四十五条2、第四十六条3、第四十七条4、第四十八条5、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060029553023 |
数据来源单位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060029553023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