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宽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6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四川宽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2024年2月28日15时35分许在香山 156亩项目一标段土石方作业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被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据公告内容,四川宽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15时35分许在执行香山 156亩项目一标段土石方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尘降尘措施。经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核实,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土方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总坪施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之规定。
四川宽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构成了违反防尘降尘措施的违规行为。根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之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决定给予四川宽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032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03 | 处罚内容 |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于2024年2月28日15时35分许在香山 156亩项目一标段土石方作业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违法照片、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回复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土方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总坪施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之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 60000 元(大写:陆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6.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土方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总坪施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之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28日15时35分许在香山 156亩项目一标段土石方作业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 处罚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110MB1259911M |
数据来源单位 |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100MB0N99531X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5MA6AH28M6G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