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宝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 2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上海宝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等防洪工程,被上海市水务局罚款人民币 2 万元。据金融界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属侵害水工程设施。上海宝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宝山区宝钢水库(海塘里程桩号 26+000 北侧)海塘范围内设置滑轨,放置模具,占用海塘范围长度约 20 米,宽度约 7 米。上海宝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上海市水务局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 2 万元的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海宝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相对人代码 | 91310113692907710H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00212024000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16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万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属侵害水工程设施。上海宝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宝山区宝钢水库(海塘里程桩号26+000北侧)海塘范围内设置滑轨,放置模具,占用海塘范围长度约20米,宽度约7米。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水务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10000002424034N |
| 数据来源 | 上海市水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10000002424034N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