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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被罚款9万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7-23 08: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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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被罚款9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北京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因违反《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罚款9万元。

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22日9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放非现场监管平台(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对开展检验机构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北京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9时34分对车牌号为京PH0866的荣威牌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了初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该车当日在北京加达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后,于12时08分改用稳态工况法复检合格。京PH0866荣威牌汽油车首次检验不合格,维修后复检时未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京PH0866初检检测记录、复检检测记录、北京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4〕49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门环境责字〔2024〕4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十一)检测机构违反机动车排放检测管理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9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构成了违规行为。我局决定对其罚款9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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