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DRG和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
以前谈过这个话题,今天DRG和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发布会,吓坏了医药股,谈谈个人看法。
1、国外DRGS
DRGS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非常成熟的。
国外医药基本规则是医药分离,医是医,药是药(个别急救等医院必须立即使用的药物除外)。
国外DRGS付的什么费呢?诊疗费、检测费、手术费等;不包含药费,不包含药费,不包含药费!
医生负责诊断、手术、开药方,DRGS负责给医院费用。至于患者拿着药方去药店买药,这个费用是医保、商业保险来承担,不在DRGS支付范围内。
医生开药的贵与便宜,和医生、医院没有关系,当然更不存在以药养医情况。
国外创新药的推广,通常是专业队伍针对专家,各种学术交流会广泛邀请医生,向专家、医生介绍临床试验数据、药物对比情况、使用经验,让专家、医生认可这个药物。认可企业的专家医生数量,是决定一个药企销售实力的主要因素。所以,国内药企想在国外独立闯荡很难、需要委身国际大厂,因为人家专家医生从根本上就不认可一个异国陌生企业、不愿意浪费时间去参加你的学术交流会。
2、国内DRGS
国内的DRGS,和国外有很大区别,药费包含在DRGS支付范围内。
于是大家会有这样的担心:固定金额,那医生往便宜了开药呗,省下的钱是医院的;比如细菌感染,开头孢四代、患者吃完1天就好;但因为四代贵、给患者开便宜的头孢1代、患者吃完好几天不好利索。
这种担心没必要。DRGS金额的制定,主要参考了以往该病情的治疗费用,在此基础上定价、是相对公允的;图便宜用药、患者病情总好不了,反复用药,也会加大医院成本。
但话说回来,药企需要越来越关注药物的经济性。
国内实施后DRGS后,问题不在这里。
3、国内此前DRGS的核心问题
分级。DRGS推出后,医生总喜欢把患者往严重级别定级。
举个例子,前两年我患了急性阑尾炎,本身是个小手术,而且是典型的DRGS应用场景。结果,你猜怎么着?我的病情被定性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弥漫性腹膜炎,双侧胸腔积液,肺部阴影”,全麻手术,当我醒来,发现自己在ICU躺着,带着呼吸机;而且医生告诉我病房没床位,所以我就得在ICU等到有床位了才能出去。
所以,对于医保局推出的DRG和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我举双手双脚认同,就是整治行业乱象。
4、DRGS与创新药
还是回到这个问题:DRGS进行了总额控制,是否会打击创新药呢?
我认为,对创新药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短期或许有影响,长期看是好事。
(1)部分城市,明确了对创新药的支持,比如北京市医保局下发《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提出了一项DRG除外支付办法,明确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可以不按DRG方式支付,单独据实支付。
(2)药品经济性是创新药的重要标准。企业应该放弃原研专利到期的MT-TOO,FIRST-IN-CLASS、BEST-IN-CLASS当然好,但有些难;至少要做FAST-FOLLOW/ME-BETTER。
国内那么多家PD-1,有意义吗?现在有,因为OK药专利均没有到期;OK药专利到期、仿制药出来后呢?意义不大。现在,即便大部分是ME-WORSE的PD-1,没有他们的话,只能用国外高价的OK药,于是注定大部分人用不上,国家也需要每年支出大量外汇;$百济神州-U(SH688235)$ 这样数据上的ME-BETTER就更难能可贵了,生命周期更长,OK药专利到期后依然有价值。
英国GSK设计、德国 Paion公司开发了苯磺酸瑞马唑仑(人福医药LISENCE IN),刚研发成功,$恒瑞医药(SH600276)$ 快速ME-TOO了一个甲苯磺酸瑞马唑仑,虽然只是酸根变化,但规避了专利,二者疗效也类似。恒瑞这个产品有意义吗?当然有。苯磺酸瑞马唑仑刚上市(专利到期还早),有着很强的临床优势,恒瑞属于FAST-FOLLOW,如果没有恒瑞,那大家只能高价用Paion公司的苯磺酸瑞马唑仑。
恒瑞的SGLT-2药物脯氨酸恒格列净、DPP-4抑制剂磷酸瑞格列汀有意义吗?没有意义。因为没有经济性,你ME-TOO的正主,专利都到期了,仿制药都一大堆、集采了、非常便宜。你因为是创新药定个高价,对国家、对患者都没有任何好处,纯粹属于浪费医保资源、薅医保羊毛。
信立泰的阿利沙坦酯有意义吗?没有意义。因为你是氯沙坦的ME-TOO,氯沙坦早就集采、几毛钱一片了;而且,氯沙坦在沙坦里,也是比较落后的了。所以,阿利沙坦酯高价没有任何经济性,属于浪费医保资源、薅医保羊毛。
$丽珠集团(SZ000513)$ 的凝血酶抑制剂HHT120有意义吗?达比加群酯的ME-TOO,而达比加群酯早就专利到期、仿制药集采了;如果真能做到“增加出血的时间仅为达比加群酯的50%”,达到ME-BETTER效果,定价再低点,那么有一定意义;如果不能,那就没有任何意义。但能不能,不知道,动物实验上能,上了临床不知道,如果上了大临床和达比加群酯没有大的差异,就毫无意义,研发费用打水漂。
综上所述,关于DRG和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本质上是对市场乱象的一次纠正,这是好事情。同时,对创新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医药企业的长期发展而言,是件好事,好产品好价格,医药企业不要投机性研发,做出来一堆无意义、浪费医保资源的产品;企业应该去做有利于患者健康、有利于减少医保支出(只能用国外专利原研药)的研发。如果ME-TOO专利到期药物也能让企业赚钱,最后的结果只会是浪费医保资源、劣币驱逐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