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普宁市流沙鲜来鲜得水果店被罚款 0.1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普宁市流沙鲜来鲜得水果店因未按照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宁市知识产权局)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普宁市流沙鲜来鲜得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圆整(¥1000)。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普宁市流沙鲜来鲜得水果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5281MA58BXAM70 |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林文湖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普市监处罚〔2024〕406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案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的规定。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25 | ||||
| 处罚机关 |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宁市知识产权局) |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