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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及副总经理、时任合规部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原因为业务台账不完整、不规范及未按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7-26 1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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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时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及副总经理、时任合规部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原因为业务台账不完整、不规范及未按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24年7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4〕19号,北京联合保险经纪以及张帆(时任副总经理)和万大平(时任合规部负责人)(简称: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其业务台账不完整、不规范和未按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处以警告并罚款合计3万元,对张帆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万大平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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