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鹏顺路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罚款 0.2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北京鹏顺路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2024年7月16日22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芹峪口公交站西侧30米处,驾驶员孔新驾驶该公司的京AXM63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河道内向北京市房山区昊天北桥五学堂幼儿园对面浩然搅拌站运送一车基配石,已协商到地后收取运费500元,检查时尚未收取,该单位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该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经查事实清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218B01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4年7月19日给予当事人2任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3个月 。
据公告内容,2024年7月16日22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芹峪口公交站西侧30米处,由执法人员刘海宇(01000717025);执法人员张团(01000717060)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孔新是车主雇佣的司机,孔新驾驶北京鹏顶路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京AXM63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河道内向北京市房山区昊天北桥五学堂幼儿园对面浩然搅拌站运送一车基配石,已协商到地后收取运费500元,检查时尚未收取。该单位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该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单位已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
北京鹏顺路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218B011的规定,构成了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违规行为。于2024年7月19日被给予2任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3个月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