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美锦能源集团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出具警示函)
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7日间,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其持有的美锦能源股票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累计被动减持股份1,215.36万股,涉及金额8,108.20万元。美锦能源集团在知悉所持有的美锦能源股票存在被动减持风险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美锦能源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美锦能源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监管局提醒美锦能源集团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美锦能源集团应当在2024年8月12日前向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AI小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