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亿元购买5000台无人机,存误导性陈述,ST永悦实控人被罚千万)
8月15日晚间,ST永悦(以下或称“永悦科技”)发布了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ST永悦及其实控人陈翔、时任董秘朱水宝以及总经理徐伟达被罚。
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方面,金融界注意到,2023年8月,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和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3亿元。
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时,永悦智能和平舆畅达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成立的条件进行了约定。
2023年9月14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不过,永悦科技在去年8月28日首次对外披露销售合同时并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随后,在2023年9月5日发布关于媒体的澄清报道时依旧未披露上述情况,同年9月18日发布的合同解除公告才首次披露补充协议相关情况。
针对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同时,永悦科技还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违法行为、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综合上述三项违法事实: 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陈翔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永悦科技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AI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