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永记鲜品肉菜店被罚款)
金融界消息,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永记鲜品肉菜店因畜牧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罚款、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公告内容,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永记鲜品肉菜店存在畜牧违法行为。
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永记鲜品肉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构成了相关违规行为。罚款 1000 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永记鲜品肉菜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300MA5GCNQ122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MA5GCNQ12 | 440300307196460 | ||||
法定代表人 | 陈雪平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龙处罚〔2024〕吉华8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畜牧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畜牧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8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2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