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罚没近400万元!上市公司高管微信群分享公告初稿,职工监事配偶内幕交易大赚97万)
8月30日,天津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书揭示了一起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内幕交易事件。方某因内幕交易“紫光股份”,天津证监局对其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紫光股份”,没收违法所得97.33万元,并处以291.99万元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方某为时任紫光股份职工监事、证券事务代表葛某的配偶。
内幕交易背景
公告显示,2016年5月1日,紫光股份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受让H3C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HPE开曼)持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51%的股权,完成对新华三控股权的收购。
同日,紫光国际、HPE开曼、新华三共同签署《股东协议》,约定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HPE开曼或届时持有新华三股权的HPE实体(以下统称HPE实体)可向紫光国际或紫光股份出售其持有的新华三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以下简称卖出期权)。其后,HPE实体与紫光方面两次延长卖出期权行权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16日,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召开会议,紫光集团副总裁张某宇通报称与HPE实体关于延长卖出期权行权期的谈判很不顺利,判断HPE实体行权可能性很大,但具体行权比例尚不清楚。会议部署了相关应对举措。会后,紫光股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某向时任紫光股份职工监事、证券事务代表葛某等人同步了会议内容。
在2022年12月21日、12月22日至24日,载明HPE实体将于2022年12月30日向紫光国际发出行权通知出售其持有的新华三49%股权的公告初稿、完善后的初稿,曾多次发送至张某烨与张某、葛某的三人微信群。
随后在2022年12月30日,紫光集团和紫光股份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会议期间,紫光国际收到HPE实体发送的行权通知。
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4日。葛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2月21日。
内幕交易“紫光股份”过程
方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葛某为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共同生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某控制并使用“李某阳”国新证券账户,通过本人手机操作下单交易“紫光股份”。
其中,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买入“紫光股份”22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198,606元,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3日,卖出“紫光股份”2.2万股,卖出成交金额430,25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该账户对应卖出“紫光股份”19.4万股,剩余4000股未卖出。上述交易对应获利共计973,300.57元(扣除税费后)。
方某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在听证过程中,方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
其一,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形成于2022年12月30日而非12月21日。HPE实体行使卖出期权属于HPE实体单方意思表示,紫光方面没有决策权,不存在重大事项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且12月30日前HPE实体是否行权、行权比例均不确定。紫光方面律师对行权事项的个人判断、HPE实体律师发送的8K公告初稿、紫光股份起草的公告初稿等均不能表明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其二,紫光方面可能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属于公开信息,方某是基于该公开信息并结合自身多年投资经验判断后决定买入“紫光股份”,交易行为没有明显异常,符合其交易习惯。
其三,违法所得计算有误,应当为962,461.21元。
不过,经复核,天津证监局对当事人方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AI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