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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伟隆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来源:读创 2024-09-05 09: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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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创】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伟隆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9月4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公告截图

深交所公告称,经查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10日,伟隆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将所持子公司青岛即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即聚机电”)49%股权转让给吕仁红,转让价格为2,450万元。2022年4月27日,伟隆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将所持即聚机电剩余51%股权转让给吕仁红、宫相开,其中将即聚机电11%股权以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仁红,将即聚机电4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宫相开。股权转让前,伟隆股份对即聚机电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为824.78万元,两次转让价格合计5,000万元,伟隆股份在2022年4月转让即聚机电51%股权时确认投资收益4,164.12万元,占伟隆股份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8.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伟隆股份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伟隆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6.1.3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伟隆股份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伟隆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业绩方面,伟隆股份(SZ 002871)8月30日晚间发布半年度业绩报告称,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2.41亿元,同比减少10.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126万元,同比减少18.39%;基本每股收益0.24元,同比减少17.24%。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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