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创】曾存在买卖股票行为,20名证券从业人员被出具警示函)
北京证监局官网9月14日发布关于对寇玥等20人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决定》,经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寇玥、刘浩然、邓洪林、邓强、李婉、杨艳荣、王同舟、瞿佳茜、陈恪舟、王亦周、许思睿、高天驹、魏世玉、田涛、季显明、杨小丽、付梦洁、丰华容、张释文、蒋浩俊曾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或《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或《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