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宁县聂运通摩托车维修店被罚款 0.42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武宁县聂运通摩托车维修店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0.42 万元。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8 月 22 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宁县南市菜市场旁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码:赣GK11020,品牌:绿驹,该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系曾小江。执法人员对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 GB 17761-2018 的要求检查,发现该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GB: 17761-2018 技术要求,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 年 8 月 22 日,执法人员对该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赣GK11020 的所有人曾小江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日对武宁县聂运通摩托车维修店经营人聂运通进行了询问调查,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武宁县聂运通摩托车维修店销售的该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码:赣GK11020,品牌:绿驹,购进价为 1500 元每辆,销售价为 2100 元每辆。
武宁县聂运通摩托车维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提供服务的违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货值金额 2 倍罚款 42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 6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武宁县聂运通摩托车维修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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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武市监标处罚﹝202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2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宁县南市菜市场旁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码:赣GK11020,品牌:绿驹,该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系曾小江。执法人员对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的要求检查,发现该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GB 17761-2018技术要求,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了解,该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曾小江从武宁县聂运通摩托车维修店处购买。我局执法人员采取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拍照。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赣GK11020的所有人曾小江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日对武宁县聂运通摩托车维修店经营人聂运通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4年8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武宁县聂运通摩托车维修店销售的该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码:赣GK11020,品牌:绿驹,购进价为1500元每辆,销售价为2100元每辆,该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系曾小江。我局执法人员对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的要求检查,发现该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GB 17761-2018技术要求,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
处罚依据: | 法律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4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4 | ||||
处罚机关: | 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000MB1572369Q | ||||
信息更新时间: | 2024/09/19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