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占铁华、栾艳鹏、熊明峰、许沥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发布)
2024年9月19日,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占铁华、栾艳鹏、熊明峰、许沥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发布。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占铁华、栾艳鹏、熊明峰、许沥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占铁华、栾艳鹏、熊明峰、许沥文:
经查,你们作为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审慎执业,未发现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宁波齐意塑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也未披露公司向其关联采购的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对公司预付账款执行恰当的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未充分关注公司向部分供应商持续预付大额货款的合理性并就与合同约定的每星期结算付款之间的差异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公司相关预付账款实质系提供给供应商的借款以及相应报表科目列报不准确的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公司2023年末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未进行充分、有效评估,未关注到公司客户宁波格弘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已存在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等情况以及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的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管理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公司2023年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时,工作底稿记录抽取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1天共计6张凭证,获取的支持性文件均为“银行回单”,但公司相关凭证附件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账单、借项凭单、领料单,并不存在银行回单。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五、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充分关注子公司博菱科技(印尼)有限公司存在的存货入库手续办理滞后等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公司存货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上述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其中注册会计师占铁华、栾艳鹏作为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许沥文作为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熊明峰作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12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