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余县池江镇茗醇商行被罚款 200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大余县池江镇茗醇商行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大余县池江镇茗醇商行违反了法律,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的海之蓝和天之蓝白酒,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4 瓶;2、罚款 20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余县池江镇茗醇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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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余市监商处罚﹝2024﹞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法律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的海之蓝和天之蓝白酒,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4瓶;2、罚款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8 | ||||
处罚机关: |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000MB1572369Q | ||||
信息更新时间: | 2024/09/20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