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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池江镇茗醇商行被罚款 2000 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9-20 09: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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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余县池江镇茗醇商行被罚款 200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大余县池江镇茗醇商行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大余县池江镇茗醇商行违反了法律,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的海之蓝和天之蓝白酒,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4 瓶;2、罚款 20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余县池江镇茗醇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余市监商处罚﹝2024﹞7号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法律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的海之蓝和天之蓝白酒,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4瓶;2、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8
处罚机关: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69Q
信息更新时间:2024/09/20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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