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款 2.6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因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被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2万6000元整(¥26000 元)。
据公告内容,你单位 2019 年 8 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 2024 年 4 月将公司搬至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府前路 76 号 207 室继续经营至今,上述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场所未继续使用,也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变更。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
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行政法规,构成了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6000元整(¥26000 元),上缴国库。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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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市监稽三处罚﹝2024﹞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2019年8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4月将公司搬至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府前路76号207室继续经营至今,上述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场所未继续使用,也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变更。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 | ||||
处罚依据: | 行政法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2.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8 | ||||
处罚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000MB1572369Q | ||||
信息更新时间: | 2024/09/20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