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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款 2.6 万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9-20 09: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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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款 2.6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因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被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2万6000元整(¥26000 元)。

据公告内容,你单位 2019 年 8 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 2024 年 4 月将公司搬至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府前路 76 号 207 室继续经营至今,上述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场所未继续使用,也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变更。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

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行政法规,构成了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6000元整(¥26000 元),上缴国库。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洪市监稽三处罚﹝20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9年8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4月将公司搬至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府前路76号207室继续经营至今,上述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场所未继续使用,也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变更。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
处罚依据:行政法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2.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8
处罚机关: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69Q
信息更新时间:2024/09/20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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