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长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 1000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深圳市长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楼顶电梯井房和一楼增压泵两处正在使用的配电箱(额定电压 230V,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有通报,未如实记录建档),被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2024 年 8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事实。
深圳市长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相关违规行为。对深圳市长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 10000 元(1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长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885199499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苏晓聪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龙岗)应急罚〔2024〕51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且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续)编号2-7的规定;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深圳市长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楼顶电梯井房和一楼增压泵两处正在使用的配电箱(额定电压 230V,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未设置 “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 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有通报,未如实记录建档)。 | ||||
处罚依据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规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对深圳市长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深圳市长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拟对深圳市长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9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