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温州欢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罚款 0.15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温州欢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被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4 年 04 月 25 日在网店上架了一款名称为“男士增大增粗硬延时海绵体勃起受损再生膏阴茎加大长加粗增长正品”的商品,并在商品图片上标明“停用不回缩、修护阴茎、无需手术”,实际为一款男士凝胶,产品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于 2024 年 08 月 02 日下架了上述产品。广告发布费用计 500 元。
温州欢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了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违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1500 元,上缴财政。
主体名称 | 温州欢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龙市监处罚﹝2024﹞79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20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欢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4月25日在网店上架了一款名称为“男士增大增粗硬延时海绵体勃起受损再生膏阴茎加大长加粗增长正品”的商品,并在商品图片上标明“停用不回缩、修护阴茎、无需手术”,实际为一款男士凝胶,产品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于2024年08月02日下架了上述产品。广告发布费用计5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5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33135549367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