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鱼大肉(深圳)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 6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大鱼大肉(深圳)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因食品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罚款 6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根据公告内容,食品违法行为。
大鱼大肉(深圳)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构成了相关违规行为。罚款 6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对相关责任人张珊珊处罚款 60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鱼大肉(深圳)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CPQT8B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MA5HCPQT8 | 440300216849187 | ||||
法定代表人 | 张珊珊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龙处罚〔2024〕稽9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食品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 ||||
处罚内容 | 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对相关责任人张珊珊处罚款6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6.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7548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23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