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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特洪服饰商行被罚款 1200 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9-24 08: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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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市越秀区特洪服饰商行被罚款 120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广州市越秀区特洪服饰商行因 2024 年 8 月 13 日 11 时 10 分,检查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 197 号首层 012 房(丽卡丰彩),发现其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占地面积约 2 平方米,摆放货架、服装等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8 月 14 日复查仍未改正,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流花街道办事处罚款 1200 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 年 8 月 13 日 11 时 10 分,我队检查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 197 号首层 012 房(丽卡丰彩),发现 广州市越秀区特洪服饰商行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 在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占地面积约 2 平方米,摆放货架、 服装等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粤穗越流花责改〔2024〕00639 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 违法行为,8 月 14 日 11 时 00 分我队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违法行为。

广州市越秀区特洪服饰商行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 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规定,构成了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12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越秀区特洪服饰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254F8X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特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越流花处字〔2024〕第0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4年8月13日11时10分,我队检 查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97号首层012房(丽卡丰彩),发现 广州市越秀区特洪服饰商行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 在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摆放货架、 服装等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粤穗越流花责改〔2024〕0063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 违法行为,8月14日11时00分我队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 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州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市容 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 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2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流花街道办事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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