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管连平、霍卫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发布)
2024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管连平、霍卫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发布。
关于对管连平、霍卫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管连平、霍卫平: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的实控人,承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9月23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