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相关股东收“预罚单” 律师:两类投资者可索赔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24-11-05 20:07: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思美传媒相关股东收“预罚单” 律师:两类投资者可索赔)

思美传媒(002712)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律师提示,因公司前期“蹭热点”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目前有两类投资者可以索赔。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思美传媒时任实控人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首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其间,三方签署多份协议,包括股权转让、业绩补偿等事项。然而,朱明虬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川旅投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补充披露。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事项已涉嫌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拟决定对思美传媒时任实控人朱明虬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四川旅投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四川旅投董事长任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因前期“蹭热点”构成误导性陈述,浙江证监局依法对思美传媒及时任董秘作出行政处罚。由此引发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该案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

鉴于此,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两类投资者有资格提起诉讼索赔:(1)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开盘买入且持有思美传媒股票,无论在2023年11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2)于2019年8月24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且持有思美传媒股票,无论在2023年12月23日后是否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参与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扫码报名索赔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思美传媒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