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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商誉存在虚假记载 世纪华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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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报商誉存在虚假记载 世纪华通被处罚)

2024年11月6日,世纪华通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

经查明,世纪华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报告、询问笔录、相关主体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世纪华通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7月2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二、对王苗通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三、对王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九十万元罚款;四、对钱昊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五、对赏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六、对纪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世纪华通在公告中称:虽然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中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第七条的规定,新规则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在新规则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据公开资料显示,世纪华通的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游戏和汽车零部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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